
11月12日上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审理公开法庭在顺德龙江镇政府大楼一楼会议室举行,现场公开审理:周子鹏(斯帝罗兰公司)诉深圳市左右家私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周子鹏(斯帝罗兰公司)起诉深圳市左右家私有限公司,侵犯其名称为“沙发(AF-S608-2)”、专利号为ZL200730064513.X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30万元。参加当天公开庭审旁听的有来自行业协会的企业、政府机关、在校学生、企事业单位及媒体的代表共300多人。此次斯帝罗兰专利维权状告左右侵权,引起了中国家具业界的普遍热议,同时也引起了人们对中国家具原创设计保护的重视及规范行业有序竞争的深思……
产品遭“克隆”,引发产权案
在市场上,越响亮的品牌越容易遭受模仿影响,而处于成长期的家具业模仿抄袭现象更是屡见不鲜。近年来,顺德区龙江镇知识产权纠纷有上升趋势,为进一步加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高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参与竞争的能力和水平,同时佛山市作为全国知识产权试点市,为普及全民知识全权教育,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在龙江镇政府举行了知识产权案巡回审理。而周子鹏(斯帝罗兰公司)诉左右专利侵权纠纷案则成了正式法庭公开审理的案例。
案子还要从2007年说起:原告周子鹏于2007年8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沙发(AF-S608-2)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08年7月23日授予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73006451•X)。然而,在2008年下半年斯帝罗兰举行的的全国市场调查当中,发现有不少畅销和最新款式被同行侵权现象,并采取低价竞争等不正当竞争策略,给公司在全国的专卖店销售造成了较大影响。而在市场部的实际调查取证中更是发现:07年公司推出的形象款AF-S608-2被市场大量抄袭,而深圳左右公司的抄袭行为对斯帝罗兰公司的销售影响是最大的,由此一场史无前例的维权行动并迅速展开。
2008年11月14日,原告委托客户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到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豪达家具城C座105的深圳市左右家私有限公司的专卖店内,在公证人员的陪同下购买到型号为ZY1470沙发一套。由于左右仿造的同款产品大量生产进入市场,直接导致原告的专利产品销量减少,价格降低,给原告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 。原告遂起诉被告。
从案情介绍了解到,此纠纷案已进行了差不多一年时间的程序审理。在当天的公开庭审中,原告与被告在庭上短兵相接,举证和辩论阶段接近尾声之时,由于还要走相关程序,法院庭审法官合议后当场宣布:择日宣判。
公开庭审后,据记者向原告代理律师了解:由于此案件的审理已近尾声,法院在不久的将来肯定会做出判决。我们对于打赢这场专利官司非常有信心,相信法律会给出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裁决,维护专利权人的正当合法权益。
佛中院颁布今年第1号民事诉讼禁令
从9月16日佛山中级人民法院颁布的“(2009)佛中法民知诉中禁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中记者还了解到,斯帝罗兰与左右的专利纠纷案在一审宣判前,为保障对原告权益的维护,已颁布了今年以来的第1号诉讼禁令,诉讼禁令裁定书裁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5月作出第1335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决定维持原告周子鹏的第ZL20073006451•X号外观专利权有效。据原告周子鹏提供的(2008)佛顺内民证字第23877号公证书和(2009)佛顺内民证字第13173号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被告左右公司从2008年11月13日至2009年7月均在生产、销售原告指称侵犯其专利号为ZL20073006451•X号外观专利权的产品。被告侵权产品与ZL20073006451•X号外观设计专利公告显示的图片相比较,两者均由两个套件组成,均为双层结构,套件呈“L”形,座位与靠背的结合处呈弧形,有若干条横纹,座位与靠背上有竖条纹,使座位与靠背呈方格状,两套件各有一个扶手;两者的差别在与扶手的位置相反,扶手的形状略有不同,脚垫的厚度和底角有所不同,专利图片显示沙发的侧面有若干斜纹,被告侵权产品则无此斜纹。但该差别属细微的差别,对沙发的整体视觉效果可能没有显著的影响。因此,左右公司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侵犯原告专利号为ZL20073006451•X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可能性较大。据(2009)佛顺内民证字第13173号公证书证明,左右公司在原告提起诉讼后,正以促销价方式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因此,如不及时制止左右公司正在实施的可能侵犯原告专利号为ZL20073006451•X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将会使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故原告提出的责令被告左右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权利权行为的申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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